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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华与余林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余林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3031号原告:张华,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美田,阜南县法学会理事。被告:余林付,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莹莹,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华与被告余林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华诉称,2013年被告余林付在阜南承包工程,原告为其做木工活,2014年7月12日结算工资时被告尚欠26000元,被告向其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要无果,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工资26000元。被告余林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为阜阳市××区,且欠款行为发生在阜阳,因此本案应由被告居住地法院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实际履行地为安徽省阜南县,且被告主张欠款行为发生在阜阳并无证据支持,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余林付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炳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