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4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邹明宇与沈阳罗曼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明宇,沈阳罗曼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771号原告:邹明宇。被告:沈阳罗曼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18号。负责人:张卫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明宇与被告沈阳罗曼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雨航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雨航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