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项城市郑郭镇刘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项城市郑郭镇刘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955号原告:赵某某,男,194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项城市郑郭镇刘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项城市郑郭镇刘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占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科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