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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锦泽明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锦泽明胶有限公司,泰安市晨阳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泰安市开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泰安市奥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尹卯田,孙启文,宋桂珍,李灿军,时玉俊,董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384号申请执行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3号。法定代表人展鹏,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宁阳锦泽明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罡城镇茂圣殿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孙启文,任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安市晨阳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唐訾路5号。法定代表人宋波,任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安市开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徐家楼宅子村。法定代表人郭勇,任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安市奥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小堰堤村环卫路西。被执行人尹卯田,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启文,男,汉族,1959年1月4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宋桂珍,女,汉族,1959年3月4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李灿军,男,汉族,1965年4月28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时玉俊,女,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住泰安市。被执行人董梅,男,汉族,1970年1月24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阳锦泽明胶有限公司、泰安市晨阳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泰安市开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泰安市奥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孙启文、宋桂珍、时玉俊、董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年10月15日做出的(2015)岱商初89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5月11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孙启文名下鲁J×××××、鲁J×××××两辆车辆,扣划202700元,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6月22日向申请人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岱商初897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素本审判员  郑玉军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