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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39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苏力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远江钢贸有限公司、陆军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力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远江钢贸有限公司,陆军,江菊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3976号之二原告:江苏力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区利港镇贵宾路58号。法定代表人:谢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远江钢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江菊凤。被告:陆军,男,197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江菊凤,女,197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力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远江钢贸有限公司、被告陆军、被告江菊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力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力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力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24元,减半收取195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512元,由原告江苏力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忠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相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