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民终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郝亮明与偏关县崧源储售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偏关县崧源储售煤有限公司,郝亮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8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偏关县崧源储售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偏关县窑头乡腰铺村大沙嘴。原法定代表人:土玉晋,朔州市平鲁区人。委托代理人:卢万,朔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恒山,男,195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朔州市朔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亮明,男,1968年3月4日生,汉族,偏关县人,现住偏关县。委托代理人:闫云杰,1972年2月20日生,汉族,郝亮明姐夫,住偏关县。上诉人偏关县崧源储售煤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2016)晋093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偏关县崧源储售煤有限公司是否授权周泽、马志刚到郝亮明经营的偏关县引黄工程加油站加油?周泽、马志刚加油欠款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崧源储售煤有限公司在其加油票上加盖的公章为什么不一致?以上问题需查清。故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偏关县人民法院(2016)晋093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偏关县崧源储售煤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俊玲审判员 李 妍审判员 张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