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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邱春华、廖宏静、廖正海与丁水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春华,廖宏静,廖正海,丁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70号申请人邱春华,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人廖宏静,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人廖正海,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丁水根,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邱春华、廖宏静、廖正海与被执行人丁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281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694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人佑审判员  李振兴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望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