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执4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贵飞与被执行人贵州宏彬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贵州宏彬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1执443号之三申请人:胡某某,男,1997年2月12日出生,布依族,住都匀市甘塘镇林荫村四组8号附1号。被执行人贵州宏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甘塘镇邦水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05334794-8。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先予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贵州宏彬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先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胡某某撤回对(2017)黔2701民初575-1号民事裁定书的先予执行申请;二、终结(2017)黔2701执44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元正审判员 秦晓峰审判员 石 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