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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锡城信用社与李静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锡城信用社,李静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783号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锡城信用社。住所:个旧市胜利路2号。负责人:赵刚,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碧文,男,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锡城信用社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静芳,女,196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个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锡城信用社与被告李静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锡城信用社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锡城信用社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锡城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锡城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李 晓人民陪审员 陈 霄人民陪审员 兰 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