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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谭顺业申请李赛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顺业,李赛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817号申请执行人谭顺业,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东县牛马司镇新建村*组*号,证件号码430521195708141434。被执行人李赛凡,地址邵东县牛马司镇新建村*组*号。谭顺业与李赛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民初50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赛凡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谭顺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赛凡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李赛凡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赛凡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谭顺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赛凡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谭顺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521民初500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幸良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