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奏飞与刘福有、刘福华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奏飞,刘福有,刘福华,余裕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101号申请执行人吕奏飞,男,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刘福有,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刘福华,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余裕昌,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吕奏飞与被告刘福有、刘福华、余裕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70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刘福有、刘福华、余裕昌不履行生效民事法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吕奏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借款9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地址发出执行通知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本市房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银行等证券金融机构集中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定标名下有锋范牌汽车(沪CFXXXX)一辆,本院现已查封该车辆,但未查实车辆的实际下落。被执行人名下有邮政储蓄银行松江区泖港营业厅、农行上海泖港支行的银行账户,本院冻结上述账户,但均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余额。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还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失信惩戒。至此,被执行人不在本市辖区内,其名下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中未执行到位的部分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吕奏飞与被执行人刘福有、刘福华、余裕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