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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10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乐亭县昱晨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亭县昱晨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0366号申请执行人乐亭县昱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法定代表人杨军帅。被执行人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法定代表人:赵润超。乐亭县昱晨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224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乐亭县昱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5-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标的88.5412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2248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守国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崔士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