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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钟重迪与夏航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重迪,夏航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03民初624号原告:钟重迪,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夏航舰,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钟重迪与被告夏航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夏航舰去向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重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航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钟重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夏航舰立即归还借款1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1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1日,夏航舰因资金紧张向钟重迪借款1万元,写下借条并约定1个月后一次还清借款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3分支付。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讨均未归还。夏航舰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1日,夏航舰向钟重迪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钟重迪人民币壹万元整,月利息为3%。”借条均未约定还款期限。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钟重迪与夏航舰之间的借贷关系有钟重迪提供的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钟重迪有权随时要求夏航舰归还,现钟重迪要求夏航舰归还,其未按时归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本院调整为月利率2%。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夏航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钟重迪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夏航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洁人民陪审员  薛洪民人民陪审员  黄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