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郄俊岭与天津市东丽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郄俊岭,天津市东丽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461号原告:郄俊岭,女,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跃进南路幸福道3号。负责人:韩汝亭。被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116号4楼。法定代表人:夏彤玮,经理。原告郄俊岭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郄俊岭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郄俊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郄俊岭负担。审判员 张厚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