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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379钱永峰与钱仁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永峰,钱仁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379号申请执行人:钱永峰,男,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钱仁早,男,1962年10月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钱永峰与钱仁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天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钱仁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钱永峰赔偿款人民币47518.21元。案件受理费9428元,减半收取4714元(已由钱永峰预交),由钱仁早负担3771元,钱永峰负担94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钱仁早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钱仁早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履行法定义务。二、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钱仁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法院关联案件),未查到被执行人钱仁早的银行存款。三、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及溧阳市车管所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钱仁早有车辆登记信息。四、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钱仁早有房产登记信息。五、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且不申报财产,传唤不到庭,本院将其列入失信名单。2017年6月21日,承办人将案件执行情况及执行的相关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钱永峰,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丁文标审判员  金 震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