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胡德华、江西圣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华,江西圣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192号申请执行人胡德华,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住江西省南城县。被执行人江西圣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昌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玲丽。本院依据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赣1030执7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江西圣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50000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期限12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燕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