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佃花、胡加余与高兰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佃花,胡加余,高兰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788号原告:王佃花,女,196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原告:胡加余,男,1956年4月8日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佃花(系胡加余妻子),女,196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被告:高兰花,女,197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原告王佃花、胡加余与被告高兰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王佃花、胡加余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佃花、胡加余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王佃花、胡加余负担。审判员 史夏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雅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