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异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某与广州成益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房仲礼(2017)粤0103执异8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异84号申请人:郑某,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尤涛,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卫星,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本院审查(2017)粤0103执异84号过程中,申请人郑某于2017年6月13日请求撤回本案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查,申请人郑文荣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文荣撤回本案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瑜人民陪审员 梁燕文人民陪审员 姚冬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卓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