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田毛孩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毛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470号罪犯田毛孩,别名田盛超,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修武县,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5日作出(2007)焦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田毛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7年3月8日起,该犯于2007年4月19日送入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历经三次减刑,共减去3年5个月),上次减刑情况:2015年1月22日减去刑期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24年12月2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田毛孩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田毛孩于2006年8月16日凌晨,在焦作市西环路与太行路交叉口西北角街心花园附近,用水果刀将正在调戏其女友的姬忠亮捅死。罪犯田毛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5次。2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田毛孩减刑,已经过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田毛孩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毛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韩永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