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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郭爱民、王洪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爱民,王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4执69号申请执行人郭爱民,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执行人王洪海,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爱民与被执行人王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洪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成安县公安局已立案正在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成安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有为人民陪审员  郭志昆人民陪审员  郭亮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