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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正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正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567号原告: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法定代表人:王向丽,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进良,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河南正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原告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正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岳东智人民陪审员  张全根人民陪审员  朱留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