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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91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胡秀敏与戴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敏,戴雨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91民初328号原告:胡秀敏,女,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戴雨霞,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胡秀敏与被告戴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秀敏、被告戴雨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秀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5万元;2.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5万元本金自起诉日起至还清日止利息;3.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胡文杰原系夫妻关系,原告系胡文杰姑姑,2013年6月13日,胡文杰以翻盖房屋为由向原告借款9万元。胡文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将款项实际给付被告夫妻。2016年8月8日,经唐山高新区法院判决,被告戴雨霞与胡文杰离婚,前述债务经该生效判决书确认,认定共同债务9万元由胡文杰负担45000元,由被告戴雨霞负担45000元。被告戴雨霞至今未偿还债务。戴雨霞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胡文杰借款用途并非盖房子用了,具体干什么用了说不清,可能是赌博用了。戴雨霞表示目前没有收入来源,没有能力偿还借款。本院认为,戴雨霞承认胡秀敏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胡秀敏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故对于胡秀敏要求戴雨霞偿还45000元借款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胡秀敏要求戴雨霞给付4500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理据充分,本院确定为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雨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秀敏偿还借款45000元,并自2017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胡秀敏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被告戴雨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