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展旗与李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展旗,李柏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758号原告:张展旗,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李柏福,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原告张展旗与被告李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张展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展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刘文正审判员 吴志明审判员 廖新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