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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江都鑫盛典当有限公司与胡永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都鑫盛典当有限公司,胡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12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江都鑫盛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龙桥新村3栋101号。法定代表人崔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永清,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执行江都鑫盛典当有限公司与胡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江都鑫盛典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12执恢7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敏亮代理审判员  田鲁敏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