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81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成高鹏诉被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长治有限公司潞城分公司、山西新华书店集团长治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高鹏,山西新华书店集团长治有限公司潞城分公司,山西新华书店集团长治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879号原告成高鹏,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潞华办事处古南关社区同乐巷52号。被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长治有限公司潞城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潞城市中华西街168号。法定代表人成长青,公司经理。被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长治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太行西路北巷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国,任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申建玲,山西宏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高鹏诉被山西新华书店集团长治有限公司潞城分公司、山西新华书店集团长治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高鹏撤回起诉。缓交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 判 长 何罗宏审 判 员 王东海人民陪审员 郭世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