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7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振华、张改改、王红旗、李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振华,张改改,王红旗,李艳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732号之一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付向宇,该社理事长。被告:杨振华,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告:张改改,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杨振华之妻。被告:王红旗,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告:李艳芳,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红旗妻子。本院受理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振华、张改改、王红旗、李艳芳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振华所有的位于曲沃县里村镇正街路北的房屋。原告对此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振华所有的位于曲沃县里村镇正街路北的房屋(房产证号:曲村房权证里村镇字第xxxxx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宗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