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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7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振华、张改改、王红旗、李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振华,张改改,王红旗,李艳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732号之一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付向宇,该社理事长。被告:杨振华,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告:张改改,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杨振华之妻。被告:王红旗,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告:李艳芳,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红旗妻子。本院受理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振华、张改改、王红旗、李艳芳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振华所有的位于曲沃县里村镇正街路北的房屋。原告对此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振华所有的位于曲沃县里村镇正街路北的房屋(房产证号:曲村房权证里村镇字第xxxxx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宗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