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唐传红与翟所河、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传红,翟所河,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350号原告:唐传红,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化传,沂源天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翟所河,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8233491XA,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5号。负责人:邵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传红诉被告翟所河、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