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蔺晓亮与刘维洪、刘金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晓亮,刘维洪,刘金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522号原告蔺晓亮。被告刘维洪。被告刘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晓亮与被告刘维洪、刘金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晓亮撤回对被告刘维洪、刘金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素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