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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蔺晓亮与刘维洪、刘金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晓亮,刘维洪,刘金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522号原告蔺晓亮。被告刘维洪。被告刘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晓亮与被告刘维洪、刘金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晓亮撤回对被告刘维洪、刘金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素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