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姜桂兰与于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桂兰,于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264号原告:姜桂兰,女,194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于杰,女,49岁,民族,,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姜桂兰与于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姜桂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桂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姜桂兰负担。审判员 郑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 爽—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