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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姜桂兰与于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桂兰,于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264号原告:姜桂兰,女,194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于杰,女,49岁,民族,,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姜桂兰与于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姜桂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桂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姜桂兰负担。审判员  郑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 爽—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