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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与被告安塞区畜牧兽医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延安市安塞区畜牧兽医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671号原告:韩某,男,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环城路。被告:延安市安塞区畜牧兽医局,地址:安塞区城北区。法定代表人:盛小云,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延安市安塞区畜牧兽医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审判员  高振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毛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