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牟德容与被刘万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德容,刘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保145号申请人:牟德容,女,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刘万春,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人牟德容与被申请人刘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牟德容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万春的银行存款9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牟德容以其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住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牟德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万春的银行存款9万元。二、查封申请人牟德容所有的位于合江县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启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明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