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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执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鹏、刘健XX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鹏,刘健康,刘世雄,郑浩天,韩宝霞,支晓宇,支援,张乐轩,张占远,贾一凡,贾全友,张羽翔,孙立英,孔敬烁,孔振华,张宇泽,张增强,孙少凯,孙铁刚,刘天宇,刘振华,欧嘉尧,欧瑞芳,张硕,李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鹏,男,汉族,2001年5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131123200105020013,武强县武强镇肖庄村,现住本村。法定代理人闫某,女,汉族,1969年5月21日生,,武强县武强镇肖庄村,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联系。被执行人:刘健康,男,汉族,2001年11月6日生,,武强县周窝镇菊里村。被执行人:刘世雄,男,197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武强县。系刘健康之父,。被执行人:郑浩天,男,2001年6月30日生,汉族,,现住武强县。被执行人:韩宝霞,女,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武强县。系郑浩天之母,。被执行人:支晓宇,男,200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武强县。被执行人:支援,男,1979年4月6日生,汉族,,住武强县。被执行人:张乐轩,男,200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强县。被执行人:张占远,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强县。系张乐轩之父,。被执行人:贾一凡,男,200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强县。被执行人:贾全友,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强县。系贾一凡之父,。被执行人:张羽翔,男,200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强县。被执行人:孙立英,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强县。系张羽翔之母,。被执行人:孔敬烁,男,200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被执行人:孔振华,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系张敬烁之父。被执行人:张宇泽,男,2002年6月9日生,汉族,,现住武强县。被执行人:张增强,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系张宇泽之父。被执行人:孙少凯,男,200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被执行人:孙铁刚,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系孙少凯之父。被执行人:刘天宇,男,200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被执行人:刘振华,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系刘天宇之父。被执行人:欧嘉尧,男,200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被执行人:欧瑞芳,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系欧嘉尧之父。被执行人:张硕,男,2001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被执行人:李秋芬,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系张硕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鹏与被执行人刘健康、刘世雄、郑浩天、韩宝��、支晓宇、支援、张乐轩、张占远、贾一凡、贾全友、张羽翔、孙立英、孔敬烁、孔振华、张宇泽、张增强、孙少凯、孙铁刚、刘天宇、刘振华、欧嘉尧、欧瑞芳、张硕、李秋芬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已于2017年6月22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刘 荔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巨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