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西安与贺长根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西安,贺长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50号申请执行人张西安,男,汉族。被执行人贺长根,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西安与被执行人贺长根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6月5日作出的(2000)山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由贺长根偿还张西安16000元本金及利息(自贷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同时,诉讼费4000元由贺长根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贺长根未能自觉履行,权利人张西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西安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0)山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昌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