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海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军仓、邓金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海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段军仓,邓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海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1号2幢12105号。法定代表人:齐欣,总经理。被执行人:段军仓,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东陈镇郭庄村*组。被执行人:邓金玲,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东陈镇郭庄村*组。申请执行人西安海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军仓、邓金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