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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河北南和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南和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安,康会敏,康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7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南和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和阳大街东段。组织机构代码:34773826-6。法定代表人:张志强,系董事长。被执行人:康平安,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执行人:康会敏,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执行人:康安敏,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本院在执行河北南和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平安、康会敏、康安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冀0527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河北南和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河北南和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27民初19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