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82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魏学华与王德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学华,王德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魏学华,男,汉族,住宁洱县宁洱镇新塘村。被执行人:王德高,男,哈尼族,住宁洱县磨黑镇曼见村。本院在执行魏学华与王德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王德高已自动履行1000元。余款7000元,申请人魏学华同意被执行人王德高分期履行。从2017年7月起,被执行人王德高每月支付1000元至全部欠款支付完毕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红执行员 何世平执行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