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汪志华与黄山市嘉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孟楼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志华,黄山市嘉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孟楼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74号原告:汪志华,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卿,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琼,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嘉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12号黄山利港尚公馆2幢30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MWNC8X8。法定代表人:孟楼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胜杰,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孟楼成,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汪志华诉被告黄山市嘉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孟楼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汪志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汪志华申请撤回对黄山市嘉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孟楼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2.5元,由原告汪志华负担。审判员 陈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