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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德秀诉被告张由福、杨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秀,张由福,杨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910号申请执行人刘德秀,女,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卜塔集镇高湾村简店村民组。被执行人张由福,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城街。被执行人杨选,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花园北路。本案在执行刘德秀申请执行张由福、杨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德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04执9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倩影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开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