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书香、张玉亭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书香,张玉亭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5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书香,女,汉族,1966年4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图,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玉亭,女,汉族,1969年8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再审申请人姚书香因与被申请人张玉亭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7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书香申请再审称,张玉亭在一、二审提交的证据仅有“押金收到条”一张,并不能证明实际交付了15万元押金,且姚书香与张玉亭的其他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不能与本案押金交付与退还的事实相混淆。另证人许某出庭作证,其证言可以证明姚书香委托许某向张玉亭退还了实际收到的开户押金12.2万元。一、二审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不清,判决结果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张玉亭作为本案的原告,持有申请人姚书香出具的收到15万元现金用于股指期货开户押金的债权凭证原件,且姚书香认可2015年5月1日至3日收到张玉亭的转账款12.2万元,之后张玉亭又向姚书香转款3.71万元,足以证明张玉亭有支付15万元现金的能力,一、二审���据上述证据认定双方债权债务成立并判令姚书香退还张玉亭开户押金15万元有事实依据。另证人许某在二审出庭中只是称“姚书香给我说这个钱是退给张玉亭”的,并未明确退还的款项是押金,且是听姚书香说的,一、二审又考虑到在2015年5月3日出具“押金收到条”之后的2015年8月30日,张玉亭仍向姚书香转款2万元,证明双方之间还有其他的经济往来,故一、二审无法认定“押金收到条”所涉款项已经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书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运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