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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2执恢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义、陈殿林、杜根明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义,陈殿林,杜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22执恢103-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斌。被执行人:陈义。被执行人:陈殿林。被执行人:杜根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义、陈殿林、杜根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122执恢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秀宝二〇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