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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焦江龙与佟冬、贺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江龙,佟冬,贺盼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1民初2576号原告:焦江龙,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同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佟冬,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满族。被告:贺盼盼,女,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贺盼盼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焦江龙与被告佟冬、贺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江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同欣、被告佟冬、被告贺盼盼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俊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焦江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30000元及按照年利率6%支付该款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4日、8月25日,被告佟冬两次向原告借款共130000元,并于2015年9月17日出具借条,后焦江龙向佟冬索要未果,请求判令如诉。佟冬辩称,我收到过焦江龙两次款项共计130000元,但这是我们共同合伙经营POS机时的合伙款项,后来焦江龙和另一合伙人逼迫我写的这张借据。这两笔借款我也同意还,但与贺盼盼没有关系,我们现在已离婚,贺盼盼没有使用过此款,她不应承担还款义务。贺盼盼辩称,佟冬与焦江龙之间的事情我不清楚,他们常在一块赌博��这钱用于赌博了,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我与佟冬已离婚,不应负责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佟冬因做生意于2015年3月24日、2015年8月25日两次分别向焦江龙借款50000元和80000元,共计借款130000元。后经焦江龙催要,佟冬于2015年9月17日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10月1日前归还,但一直未偿还借款。另认定,佟冬和贺盼盼于2014年7月11日登记结婚,2015年11月4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佟冬向焦江龙借款13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佟冬未偿还借款,构成违约。佟冬辩称此借款属合伙款项,借条系其受逼迫所签,因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且事后也没提出撤销该借据的请求,不予采信。贺盼盼辩称该借款佟冬用于赌博,自己对借款不知情,借款没有用于家庭��活,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并让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人李某出庭证明见过佟冬和朋友在店里打过牌,但对打牌的大小并不清楚,该证言不足以证明佟冬将借款用于赌博,不予采信。两笔借款发生在佟冬与贺盼盼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双方婚后共同债务,贺盼盼主张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双方无共同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佟冬和被告贺盼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江龙13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该款自2015年10月2���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佟冬和贺盼盼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帐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帐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审判员  董亚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兆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