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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阮军与潜江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军,潜江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365号申请执行人阮军,女,生于1973年2月20日。被执行人潜江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军与被执行人潜江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阮军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家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德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