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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关艳芳诉桦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艳芳,桦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82行初4号原告关艳芳,女,满族,工人,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栾永明(系关艳芳之子),男,满族,无职业,住桦甸市。被告桦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桦甸市。法定代表人明君,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志雄,桦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审计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艳芳因要求确认被告桦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案,经本院依法开庭审理后,因原告关艳芳与被告桦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就争议问题已经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之前,原告关艳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退回。审 判 长  薛金花审 判 员  罗晓波人民陪审员  陈凤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艾书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