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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行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莱阳城信隆置业有限公司、莱阳市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莱阳城信隆置业有限公司,莱阳市国土资源局,莱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行终1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莱阳城信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金山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孙加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凯源,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啟,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阳市旌旗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蓝洪,局长。委托代理人:姜春妍,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莱阳市金水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胜刚,市长。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单位工作人员。上诉人莱阳城信隆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莱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2行初1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莱阳城信隆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莱阳城信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莱阳城信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宁雪审判员  张爱玲审判员  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祎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