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周子荣、张剑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子荣,张剑宇,史云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6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子荣,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天津多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剑宇,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交通部一航局第四航务工程公司工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天津多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云翾,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婧婧,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子荣、张剑宇因与被上诉人史云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4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45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子荣、张剑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强国琴审判员 靳淑敏审判员 李会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守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