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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郑存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存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346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存招(曾用名郑招),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口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7]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存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宁、代理检察员李金陵,被告人郑存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6日9时5分许,被告人郑存招驾驶车牌号为×××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海口市××区口,由北向南实施右转弯驶入道本村时,由于未让非机动车道内直行的电动车先行,导致重型自卸货车右前轮碾压到被害人甘某的身体及电动自行车,致其当场死亡及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存招拨打了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接受民警调查。经鉴定,被害人甘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损伤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郑存招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甘某无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肇事方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存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证人、梁某的证言,到案经过,驾驶证,机动车及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电动车登记信息,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图及现场照片,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分析意见,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话清单,机动车保险单,收条,无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存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存招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肇事方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万元,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存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存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魏海英人民陪审员  吴 勤人民陪审员  招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林明东书 记 员  刘美君速 录 员  杨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