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恢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玉超与被执行人孙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玉,孙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恢1024号申请执行人孙庆玉,住东辽县。被执行人孙超,住辽源市。本院在执行孙庆玉依据(2015)龙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孙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龙民初字第1110号院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执行员 毕正江执行员 吴 和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