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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星帝马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市灵通涤塑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星帝马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市灵通涤塑制品有限公司,林兴龙,袁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49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春申湖西路906号。法定代表人:李菊坤,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市星帝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白渡村。法定代表人:林兴龙,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市灵通涤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城)阳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袁忠,总经理。被执行人:林兴龙,男,1966年9月24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袁忠,男,1962年9月27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苏州市虎丘区。本院在执行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星帝马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市灵通涤塑制品有限公司、林兴龙、袁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星帝马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市灵通涤塑制品有限公司、林兴龙、袁忠银行存款人民币7205319元,或查封、扣押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