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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兰发敏与曲平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发敏,曲平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854号原告:兰发敏,男,1964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威,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平福,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发敏诉被告曲平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发敏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发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发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发敏负担。审 判 员  蒋焕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齐倓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