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兰发敏与曲平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发敏,曲平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854号原告:兰发敏,男,1964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威,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平福,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发敏诉被告曲平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发敏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发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发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发敏负担。审 判 员 蒋焕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齐倓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