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樱桃园支行、赵元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樱桃园支行,赵元坤,王海霞,赵国军,赵丙堂,赵春义,赵改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樱桃园支行负责人:张洪立职务:行长地址:莘县樱桃园镇樱桃园村9号院。被执行人赵元坤,男,汉族,1982年10月7日出生,地址莘县。被执行人王海霞,女,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赵元坤之妻。被执行人赵国军,男,汉族,1984年1月5日出生,住莘县。被执行人赵丙堂,男,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莘县。被执行人赵春义,女,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住莘县。被执行人赵改灵,女,汉族,1969年8月8日出生,住莘县。本院在执行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元坤、王海霞、赵国军、赵丙堂、赵春义、赵改灵债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告知申请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1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丁祥 来源:百度“”